行政处罚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的规定,经平顶山市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现由平顶山市林业局委托平顶山市白龟湖湿地保护中心实施《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检查。
委托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委托期间,平顶山市白龟湖湿地保护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平顶山市林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平顶山市林业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平顶山市林业局承担。平顶山市白龟湖湿地保护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附件:委托事项清单
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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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围垦、填埋湿地”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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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采砂、取土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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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排放湿地保护范围内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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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 ...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