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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一、出台背景  

植物新品种是现代种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1997年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先后于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初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品种权保护制度。随着生物技术、数字育种快速迭代,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权利扩张、执法衔接、惩罚性赔偿等新问题凸显,现行制度已难以适应种业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需要。2024年,国务院将《条例》全面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2025年4月29日第807号令公布第三次修订文本,为新阶段种业创新提供更系统、更严格的法治保障。


二、制发过程  

1. 立项起草: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会同司法部组成起草专班,系统评估实施成效,吸收UPOV1991文本、RCEP等最新国际规则,形成修订草案。  

2. 征求意见:2024年7—9月,书面征求31个省(区、市)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等55家单位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13条。  

3. 审查论证:2024年10—12月,司法部组织3次立法审查会和2次专家论证会,围绕EDV制度、农民特权、强制许可、惩罚性赔偿等重点难点逐条研究。  

4. 审议发布:2025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4月29日国务院令第807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制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法》及我国加入的UPOV公约等国际条约。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49条,重点完善六个方面制度。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保护原则  

明确“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育种创新,促进农业、林草业高质量发展”,新增“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原则,突出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和种源安全。


(二)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  

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EDV制度:  

1.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分步实施;  

2. 明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为主、育种过程综合判断的判定标准;  

3. 组建跨学科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  

4. EDV商业化利用须经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形成“原创收益—再创新”良性循环。


(三)关于品种权的内容、归属与限制  

1. 权利扩张:将“收获材料”纳入控制范围,建立“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全链条保护。  

2. 权利限制:保留“科研豁免”和“农民自繁自用”例外,同时明确以商业为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另一品种的,需原始品种权人许可。  

3. 强制许可:新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细化合理补偿及诉讼救济程序。


(四)关于授权条件与审查程序  

1. 授权条件:细化新颖性宽限期、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判定规则,统一命名要求。  

2. 审查流程:  

   · 初步审查3个月(可延长3个月);  

   · 实质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委托测试机构;  

   · 建立复审委员会,完善复审与司法诉讼衔接。  

3. 国际协调:明确优先权、互惠原则及向境外申请登记制度。


(五)关于品种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  

1. 保护期:木本、藤本25年,其他植物20年,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算。  

2. 终止与无效:细化年费、繁殖材料提供义务、特征特性保持等终止情形;对不符合授权条件或命名的,可宣告无效并明确溯及力限制。


(六)关于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  

1. 行政处罚:  

   · 侵权赔偿:货值不足5万元的,处1万—25万元罚款;货值5万元以上,处5—10倍罚款;  

   · 假冒授权品种:处罚标准同侵权,并追究刑责。  

2. 行政强制:赋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现场检查、取样检验、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  

3. 诚信管理:将申请和侵权中的欺骗、隐瞒、伪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4. 善意免责:对合法来源且不知情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免除赔偿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将同步发布配套规章和EDV判定指南,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林业局

2、解读人:任梦洁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2661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