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社会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2021年11月15日—23日
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请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至邮箱:pdslhb2011@163.com。电 话:2661356
附件: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内的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树木,主要是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乔木,特别是胸径20cm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cm以上常绿乔木或树龄在20年以上城市大树。古树,是指百年以上大树。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公安、食药等部门,平煤神马集团、平高集团等公司,负责本系统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做好属地内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把城市道路树木保护管理和“路长制”有机结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城市道路树木管理,全面提升城市道路树木精细化管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城市树木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城市建成区内,由市政府投资或者市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等绿地内的城市树木,建设完成后,交由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树木,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内的城市树木,由属地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内绿地内的城市树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或背街小巷中城市树木未明确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化、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按照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复壮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城市树木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护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建立城市树木养护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树木进行养护管理,挂牌并明确管护责任人,保持树木生长旺盛、绿化设施完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局意见。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及时告知城市树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后移植、砍伐,并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九条 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申请单位(个人)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察后,提出现场勘察意见,经审批后,出具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进行现场勘察时,应当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对可以减少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出优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办理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二)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申请表(见附件);
(三)城市树木移植、砍伐承诺书、委托书。
第十一条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程序、方法、结果等信息,公布咨询监督电话(电话:2699017、6168589),方便群众咨询,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同种类的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10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补植或者委托补植,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对公共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树木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应按照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城市树木组织修剪。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同意,并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后,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因自然死亡、严重老化、危及安全等确需砍伐的,由城市树木管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管理局现场勘察备案后方可砍伐。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攀枝采叶、掐花摘果、剥损树皮、摇晃幼树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索、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在树旁倾倒有害物质、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树木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档案,并挂牌保护,制定复壮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管护和社会宣传。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有害植物疫情预警预报防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
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城市树木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
城市管理局在城市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督促、组织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进行除治;在树木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或者管护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有显著成绩的,检举、制止破坏树木行为的,查获破坏树木案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 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申请表
平顶山市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树木管理单位盖章 | ||||||||
法人代表 及身份证号 | 联 系 人 | 姓名 | |||||||
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 证号 | ||||||||
单位地址 | 电话 | ||||||||
移植树木 | 可另附 清 单 | ||||||||
树种 | |||||||||
胸径 (1.3米高直径) | |||||||||
株数 | |||||||||
砍伐树木 | |||||||||
树种 | |||||||||
胸径 (1.3米高直径) | |||||||||
株数 | |||||||||
临时占用绿地 | |||||||||
面积(㎡) | 期限 | ||||||||
申请理由 |
附:1. 绿地、树木位置图(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 2. 依据材料、现场(公示)照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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