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43081 | ||
信件名称: | 征收集体林地中按照森林类别划分的商品林补偿标准是否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 ||
信件分类: | 咨询 | 提交时间: | 2023-07-03 |
信件内容: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征收集体林地、林木时汝州市林业局现场查验结果《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中按使用林地类型分属于用材林(个人理解为: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产生经济价值的林木),按森林类别分属于商品林地(个人理解为:以生产木材获得最大经济产出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经济需求为主题功能的林木,主要是提供能进入市场的经济产品),涉及征收该林木补偿标准是否应该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标准合理合法进行补偿?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市林业局 | 回复时间: | 2024-01-08 |
回复内容: | 来信人反映的:“关于征收集体林地中按照森林类别划分的商品林补偿标准是否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012-2012》林种分类标准,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竹材和木质纤维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疏林等;经济林是指:以生产食用油料、干鲜果品、食品、调饮香料、茶桑、林化原料、药材及其他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用途确定为林地的,其中果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要求执行。通知已明确规定“果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按(豫林经﹝2017﹞2号)文件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