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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遏制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积极接受调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说服教育,经劝说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调查。

二、阻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接受调查情节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上述规定、属党员公职人员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