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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3年时间全面实施!干企业的注意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监管更加公平有效。《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问:如何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

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

通过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做到有效监管、公正监管,为守法诚信企业打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让违法失信企业处处受限,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问:如何保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科学性、精准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在涉企信息归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同时还进一步归集整理了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对外投资等动态信用信息,为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指标体系构建方面:市场监管总局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制定完成了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包含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5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81个三级指标,初步实现了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规范》等技术文档,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技术框架、基础功能、数据接口规范等事项,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了信息化技术支撑

 问:如何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一方面,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

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另一方面,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

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哪些运用场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目的不是对企业分类,是在于运用分类结果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越丰富,监管的便利性就越高,企业的获得感也就越强。

一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

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可以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是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现各专业领域监管效能的普遍提升。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

三是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

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它们正处在发展初期,可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它们留出发展的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领域如何推进企业风险分类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了四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比如: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2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的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失信者、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